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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行业“内鬼”被抓了!
集体被判刑!
(资料图)
这事违法,千万不能干!!!
非法窃取个人信息售卖!
马某、杨某、陈某、汪某均获刑!
几名男子,有着专业的计算机技术,却没有用在正途,反而用来入侵网站,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再变卖获利。近日,厦门思明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特区新闻广场
公诉人
侵入网站窃取的数据,主要包括哪些信息?
用户姓名、手机号,还有具体的收货地址。
被告人
据悉,这起案件
有4名被告人,去年10月
被告人马某想要推广POS机业务
于是他找到程序员杨某
参照一家科技公司的跟单系统
来研发类似软件
进而收集个人信息
但效果并不理想
两人便预谋攻击订单
跟进网站的后台系统
从中窃取个人信息
用于推广POS机业务
随后,杨某还叫上了
同样有专业背景的陈某合作
入侵了一家科技公司
开发的跟单系统后台
非法窃取相关公民
个人信息7万多条
拿到海量个人信息后
马某仍然觉得
推广POS机业务的效果有限
又发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有利可图
就以每条0.7元的价格
向被告人汪某出售这些信息
之后汪某又加价出售
今年2月
警方接到科技公司报案后
迅速展开侦查
当月
被告人杨某、马某、汪某
先后被民警抓获
陈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马某、杨某、陈某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万多条,马某、杨某还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万多条。此外,汪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万多条,出售2万多条。
综合本案具体情节
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马某和杨某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汪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新闻多看点
抓获行业“内鬼”2300余名!
公安部重拳出击
8月10日,记者从公安部在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3年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净网”专项行动,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锚定行业内部泄露源头,重拳打击行业“内鬼”,共抓获电信运营商、医院、保险公司、房地产、物业、快递公司等行业“内鬼”2300余名。
公安机关开辟网络空间新战场,“打源头、摧平台、断链条”,全环节摧毁犯罪生态。锚定技术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源头,发起打击黑客犯罪集群战役,侦破一批利用木马病毒、钓鱼网站、渗透工具、网络爬虫等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锚定行业内部泄露源头,重拳打击行业“内鬼”,2020年以来共抓获电信运营商、医院、保险公司、房地产、物业、快递公司等行业“内鬼”2300余名;锚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点网络平台,抓获了一批数据中间商和物料供应商;紧盯ChatGPT、云计算、区块链、“AI换脸”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侦破一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新型案件;循线深挖下游犯罪线索,连带破获大量电信诈骗、套路贷、网络盗窃、网络洗钱等违法犯罪案件,形成“以点带面,全面开花”的打击态势。
从目前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有以下三大环节:
一是信息获取环节
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技术、内鬼、App非法采集、骗取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互联网上即时通讯、电子邮箱等应用软件传输的个人信息,政务、商务、社交等网络平台存储的个人信息,行业内部信息系统搜集的个人信息和公民持有的个人信息。
二是信息倒卖环节
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接下来会流转到信息买卖中间商手中。他们有的打着行业信息交流的旗号组建即时通讯群组,自称为“查档”中介,根据客户需求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在互联网上搭建售号平台,倒卖微信、QQ、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各类网络账号,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
三是下游犯罪环节
非法获取的信息最终用途,一方面是为网络水军、网络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虚拟身份等物料支撑;另一方面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提供精准靶心。
整体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大量涉网违法犯罪的上游犯罪。目前,公安机关紧紧围绕上述三大犯罪环节,全面摸清产业链各环节特点,开展上溯源头、下追买家的全链条打击,并同步跟进“一案双查”,对互联网企业平台严管严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蔓延趋势。
警惕!
不要在互联网
随意发布个人信息!
近年来,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对我们的人身、财产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都会造成威胁,轻则时常接到各种骚扰电话,或者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更有甚者会被诈骗分子盯上直至骗尽家产,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因此,我们在工作、生活中要预防个人信息泄漏,保护好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等信息,在利用互联网软件进行互动聊天以及购物等活动时,也要注意不随意发布个人信息,不轻易向他人提供身份信息。
警方特别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相关企业要加强技术防护,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注意加密或脱敏处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杨宇晴 陈乃嘉
综合整理自特区新闻广场、厦门公安、人民日报、海峡导报
来源:厦门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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