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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汽车租赁市场闯“法律红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3-07-12 06: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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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原标题:莫让汽车租赁市场闯“法律红灯”

整治汽车租赁市场,既有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有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提振旅游消费信心的积极意义。

当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随着自驾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旅游出行选择,汽车租赁市场迎来爆发性增长。与此同时,汽车租赁相关纠纷投诉也不断走高,报价不清、隐性条款多、管理不规范等行业乱象频出,亟待规范整治。

汽车租赁市场在暑期进入了旺季,相关乱象也进入了集中爆发的旺季。这些乱象给不少消费者添了堵,让消费者乘兴而去,扫兴而归,影响了消费者的心情,拉低了消费者的旅游体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妨碍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汽车租赁市场的种种乱象均指向了经营者对法律底线、诚信底线的失守,指向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忽悠和算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依法明码标价。一些租车企业报价模糊不清,把价格变成橡皮泥,在网上给出一个价格信息,等到消费者取车时,又给出了新的价格解释和更高的收费标准,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租车企业在营销宣传过程中先以低价信息吸引消费者关注、下单,再搬出加重消费者责任和负担的隐性条款,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汽车租赁市场的收费规则或契约多由租车企业单方制定或解释,也应接受格式合同法则的审视和调整。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租车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有的租车企业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有关信息,未履行显著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有的租车企业给出的一些信息或条款可以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应按照不利于租车企业的解释理解。如果租车企业利用格式合同或声明、解释等方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就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的要件,就成了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不能让暑期汽车租赁市场带病“驾驶”,更不能让暑期汽车租赁市场闯“法律红灯”。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以及消协、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乱象的关注,瞄准多发问题启动整治行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针对核查属实的相关问题,采取约谈、立案查处、限期整改、曝光、发布消费警示、支持消费者起诉等措施,倒逼租车企业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恪守法律底线,规范经营行为。监管部门还应指导汽车租赁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行业规则、价格标准和租车服务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强化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规范的职能。

当然,消费者也应增强对租车服务陷阱的警惕防范意识,在选择租车企业之前做好功课,充分了解租车公司可供车的车型、车况以及各家公司的租赁形式、租金、所需证件、押金等情况,并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口碑好的正规租车企业。消费者在签订租车合同时,有必要对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细节进行询问和约定,在取车时,应认真查验车况。从始至终,消费者都应留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租车消费纠纷或遭遇企业侵权,应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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